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结算进度的管理,加快学校固定资产入库的进度,根据国家财政部、建设部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此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在学校内的新建、扩建、维修等工程,以上工程的结算时间都按本办法实施。
第三条承包单位送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限。
1.从工程取得工程竣工合格批准之日起:
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
| 提出初审意见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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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万元以下
| 3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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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万元——2000万
| 4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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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万元——5000万元
| 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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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万元——10000万元
| 7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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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万元以上
| 9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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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如承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,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,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,责任由承包人自负。
第四条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时限。
1.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,提出初审意见的时限为:
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
| 提出初审意见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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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万元以下
| 3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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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万元——2000万元
| 4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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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万元——5000万元
| 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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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万元——10000万元
| 7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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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万元以上
| 9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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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,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,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初审意见的,则视同认可。如审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,则起算日期从补充完整资料之日算起。
3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必须进行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,审查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。
第五条学校各处室及外送审计单位的办结时限。
1.学校基建处在收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,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学校审计处。
2.学校审计处在收到基建处移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,如应送外审的,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外审单位,外审单位应在限时办结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。如不送外审的,应在限时办结的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。
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